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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市卫〔2007〕91号)


各县(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更好地为村民服务,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年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卫生局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惠州市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站的建设与管理,规范村卫生站医疗服务行为,发挥政府补贴的最大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市财政补贴范围的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
  第三条 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的年度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规范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执业行为,理顺村卫生站管理体制,增强村卫生站服务能力为目的,进一步促进村卫生站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使农村居民就近享受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和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 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考核项目包括综合部分、药品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医疗质量、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合作医疗、健康教育、慢非病防治、群众满意度等十个部分,考核内容及考核方法按《惠州市列入省、市财政补贴村卫生站医生、护士考核标准》进行。
  第六条 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考核采取百分制进行,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80-89分为良好;考核60-79分为合格;考核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合格档次以上的全额发放当年财政补贴,不合格的发放50%当年财政补贴,优秀档次可作为文明卫生站评选的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调查核实,为当年考核不合格:
  (一)触犯刑法、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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