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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在建设单位(或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拟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必须把拟分包的工程内容、数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向监理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或业主)审查同意。其中,川高公司投资控股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情况报川高公司备案;川高公司应定期将建设单位(或业主)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情况汇总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应审查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条件,审核分包工程性质及工程量。

  第十条 承包人必须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和统一的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施工质量的统一控制。

  第十一条 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可以直接招用劳务人员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招用劳务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费用,落实各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劳务人员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人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和劳务分包资质。

  对于拟分包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人的资质、资格及劳务用工计划等情况送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十四条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均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劳务费的按合同支付。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及分包工程量清单、劳务分包协议书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业主)备案。

第三章 分包管理

  第十五条 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计量支付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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