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调查的投诉,和上述(一)、(三)、(五)所列情形中,具有证明材料、容易查证,或有有效线索,或投诉事项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投诉,无论受理与否,均应当予以调查。
六、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或报请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处罚。
七、招投标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原则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省管项目向厅或有关单位投诉,地方管理项目原则上向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投诉。项目业主受理的投诉由项目业主直接调查处理,项目业主上级主管单位(如川高公司、公路局、航务局、地方交通局)受理的投诉由其直接调查处理。向厅递交且受理的投诉,根据具体情况,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投诉投标人的,由厅直接委托项目业主调查,项目业主向厅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二)投诉项目业主的,由厅委托项目业主上级主管单位(如川高公司、公路局、航务局)调查,项目业主上级主管单位向厅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省组织的BOT项目的招投标投诉,投诉项目业主的,直接由厅调查处理。
(三)投诉项目业主上级主管单位的(省管项目),由厅直接调查处理。
(四)委托市级地方政府管理的国家、省高速公路项目(包括地方政府组织的高速公路BOT项目)的招标投标投诉,由厅委托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由这些单位调查后向厅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厅也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