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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行为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行为的通知
(川交函[2008]331号)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厅属各重点建设项目:

  随着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竞争的加强以及招标监督力度的加大,招标投标的投诉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新的趋势。为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令第11号),进一步规范重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招标投标行为投诉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的范围。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特指与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对投诉时效要求。投诉人在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投诉。凡招标人已经公示的内容,投标人和需要投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三、对投诉书的要求。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对于非投标人身份的投诉人,在其提交的投诉书中还需新增投诉人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何种利害关系的阐述等内容,否则,视为非利害关系人投诉。

  四、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后按照以下要求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或单位提出投诉。

  五、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可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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