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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我省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工作和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考试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船舶检验专业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6号)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本级别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

  2006年3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调离船舶检验机构的人员,不在注册船舶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的申报范围。

  (二)考试认定组织

  我省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由省人事厅、省交通厅共同组织实施。并由省人事厅、省交通厅共同负责我省拟认定注册验船师资格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地方海事局人事处承担(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80号,电话:028-85526366,联系人:林利)。

  (三)考试时间和科目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认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分两批进行的办法。第一批考试时间为2008年10月18日上午9:00-12:30,第二批为2008年10月25日上午9:00-12:30。申报人员可根据工作安排,选择一个时间参加考试。

  各级别考试科目均为《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可携带公开出版的法规、规范、规章参加考试,但不准携带笔记本电脑和具有存贮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

  (四)考试申报程序

  1.符合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参加考试。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须于2008年8月10日前在中国海事网站上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供身份证、相关证书、证明文件的扫描信息,以及按规定要求照片的电子文档。提交后打印成书面申报表(网上个人基本信息一旦提交后,不能更改),申报表连同书面申报材料包括身份证、相关证书、证明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报送的材料统一于2008年8月15日前报四川省地方海事局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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