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我省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工作和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发〔2008〕63号)
各市(州)人事局、交通局、水利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船舶检验质量,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农业部决定对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现将原人事部、原交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号)、《关于印发〈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实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6号)转发给你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实施类)资格认定考试的通知》(海船检〔2008〕304号)安排,现就做好我省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和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对验船师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的考试教材、考前培训、应考人员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等工作。
二、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考试的具体时间及有关考务工作另文通知。
三、在国家实施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之前,对符合考试认定申报条件并已通过交通部、农业部组织的相应考试的人员,可按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相应类别级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的具体办法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下文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