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灾民倒房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重建要求:新建(购置)土木结构、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住房,以确保解决长久住房问题,并保证在2007年春节前完工并入住。不得以简易棚等方式敷衍了事。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5000元。低保户和残疾人户每户再增加500元;另每户人均补助6100元。
  4、资金拨付:倒房复建动工后支付50%补助款,其余在建成后支付。
  (三)半倒户(包括因灾倒房但另有现房户):
  1、对象:现住房屋部分倒塌,经修理仍可居住的受灾户(即半倒户);现有住房全部倒塌但另有旧房,经维修或改扩建后可满足基本住房要求的受灾户(旧房倒塌,现住房未倒塌损坏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2、要求:倒房户对原有住房进行维修或改扩建,确保解决住房问题,并于2007年春节前入住。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2500元,低保户和残疾人户每户增加300元。
  4、资金拨付:倒房户动工维修或改扩建后支付1500元/户,其余在建成后支付。
  (四)损房户:
  1、对象:现住房屋部分损坏,经修理仍可居住的受灾户。
  2、要求:由损房户自行组织修理并于12月底前完成。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500-1000元,具体补助金额由乡镇集体研究确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4、资金拨付:根据进度由乡镇核拨。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县级领导联系到乡镇,机关干部联系到村、户,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每个重灾村都要落实一名以上的班子成员带工作组,帮助、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二)落实优惠政策,实行部门联动。在灾民住房重建的各种手续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到有关手续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具体落实如下优惠政策:
  1、县政府落实专项救灾资金,用于灾民住房恢复重建。
  2、耕地占用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林业两金(限于灾民或灾情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等灾民恢复重建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一律免收,切实做到“零收费制”。
  3、灾民住房重建恢复所需林木,林业部门优先安排砍伐计划。
  4、优先提供宅基地,边建边批,对在本村内选址的,原则上实行村内调整,具体由乡镇政府负责;集中建房的,实行统一选址,优先供地,优惠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