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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灾民倒房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补助资金发放办法。县政府列支专项救灾资金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并实行“预付制”。县民政局将资金核拨到乡镇政府,各乡镇要专户核算,专人管理,并将重建资金补助指标落实到户,提前告知灾民,灾民凭救助卡领取政府补助资金。不采取一次性发放补助金,避免领了补助金而不建房现象的发生。
  (五)科学选址、统一规划。在选址上,必须有利于今后的防灾减灾,新建的房屋或新村,要选择安全的地方,不能在地质灾害易发地点和低洼处、江河边建房;在规划上,要紧密结合“地质灾害避险”、“下山脱贫”等工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既要充分考虑灾民新村的长远发展,又要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
  (六)重建房屋要求补助的工作程序。
  1、灾民申请。灾民需要补助建房的,必须向所在村委提出个人书面申请,不得越级申请,书面申请有具体困难的可由村委代为申请,对不申请建房补助的,可视为没有困难不给予补助。集中建房户除个人申请外,应由村委会统一申请,乡镇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2、民主评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灾民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和类别,由村委会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对倒房户进行分类排队,确定补助对象和类别,编制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档案台帐。乡镇审核后的救助名册要在相应村委张榜公示7日以上。
  5、县级审批。一次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将确定的补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批,批准后由乡镇政府在对应村委公示3日以上,无异议的再予预拨一期补助资金。
  6、签写承诺保证书。审批后,建房户必须与当地乡镇政府签写承诺保证书,保证恢复重建动工时间,保证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工。
  7、房屋完工后组织验收,符合标准的支付全部补助资金。
  (七)做好全程工作资料的收集建档保管。对倒(损)房重(修)建的房屋,要求保存受灾时、重(修)建过程、竣工后的照片。
  四、补助标准
  (一)倒房五保户:
  1、符合集中供养的一律入住中心敬老院,
  2、不宜集中供养的一律实行户院挂钩。
  (二)因灾倒房的无房户:
  1、对象:住房全倒且无现房的受灾户;现有住房虽未全部倒塌,但经修理无法居住必须重建的受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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