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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2、扶持人口核定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主要依据,参照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有效原始档案资料。
  3、按照属地管理和户籍地登记的原则,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乡(镇)组织实施,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原迁的现状移民,必须核实到人。乡(镇)政府应及时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组织,进村入户开展调查登记,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4、扶持人口以移民户为单位登记,登记表必须由移民户主签字,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需客观提供户籍等证明材料。
  5、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乡镇和村要将核定登记办法和登记结果等事项予以公告,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6、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实行逐级汇总。村乡落实责任人员,按要求逐级上报,不得越级,由县级核定汇总,并将扶持人口登记成果报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批。
  7、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建立专用档案,并及时将人口核定到乡(镇)、村(组)、户,作为后期扶持的依据。
  8、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死亡的不再作为扶持人口,每年核减一次。
  9、以自谋出路、无土安置等方式安置的移民,搬迁前系农村户口的,经核准由户籍地进行登记,并报省、市核批。
  (二)扶持范围、标准和期限。
  后期扶持范围为全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扶持标准为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20年,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按要求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基本扶持方式。
  按照“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要求和兼顾集中安置与分散插花安置移民,兼顾移民与安置地原住村民,兼顾“跨库村移民”,兼顾移民近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四兼顾”原则,注重与邻县(市、区)后期扶持方式相对统一。扶持方式采取以直补到人为主、项目扶持为辅的扶持方式,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
  在此基础上,我县还将认真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两个规划,在中央和省、市的专项扶持下,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多渠道多形式扶持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同时,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发展继续给予倾斜,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多渠道筹措扶持资金,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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