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加大力度,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1.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认真处理好宏观调控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2.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发挥我县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3.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4.进一步推进“走出去”战略,大力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劳务输出。
5.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结合本地就业岗位开发的具体实际,以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为突破口,努力把城镇就业岗位开发这一工作朝正常规范的轨道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