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主应将养猪场的名称、养殖地址、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报养猪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养猪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增加投入,落实经费
(一)大力推进养猪场的沼气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养猪场(户)兴建沼气池,对经验收合格的沼气池实行补贴。具体是:把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每个户用沼气池(6-8M3)由市财政补助1300元,县、区财政补助700元(享受省级财政建池补助的农户,由市财政补助700元,县、区财政补助500元);规模化养猪场兴建大中型沼气池(80M3以上),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0元(享受省级财政建池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县、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生猪存栏量保持在5头以上的农户基本普及沼气池并使用沼气;非禁养区内生猪存栏量保持在100头以上的养猪场,原则上都应兴建大中型沼气池。
(二)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稳步推进母猪政策性保险。为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粤财农〔2007〕260号)精神,2007年,我市能繁母猪补助的地方配套资金(40%)由市、县(区)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同时,按国务院要求稳步推进母猪政策性保险。
(三)足额配套生猪重大疫病免疫经费,保证生猪生产安全。按国务院、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的有关要求,对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县(区)财政要按上级有关规定足额配套生猪重大疫病免疫经费。
(四)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国发〔2007〕22号文有关“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的规定,为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快完善原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适当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原种猪场、种猪扩繁场的发展。
三、加强领导,促进生产
(一)把发展养猪业摆上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