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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3.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
  4.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
  (三)审核。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统一在《惠州日报》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后排队轮候配租。
  第十四条 持有《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的下列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市、区政府减收廉租住房房租的优惠。
  (一)单亲家庭、子女在18周岁以下(不含满18周岁)并在学校就读的,减收30%。
  (二)肢体残疾在二级以上的伤残人士,减收40%。
  (三)烈属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减收50%。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领取“低保金”的变动情况。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每两年一次对租住廉租住房的城镇居民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惠州日报》上公布,以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年收入超过当年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标准或家庭成员现有产权住宅累计套内建筑面积人均超过10㎡(含10㎡)的,不再属最低收入家庭,承租人应及时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并核实情况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在6个月内退还廉租住房。承租人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续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廉租住房承租人按本规定及时退出廉租住房又符合购租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优先购租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对廉租住房档案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维护档案信息,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十八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银行对账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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