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国土、建设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格式),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予以张榜公布。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时附具村民委员会与申请建房农村村民签订的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协议(文本格式),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在申请建房农村村民所在的行政村醒目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数;
  2、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建房所涉及的相关审核事项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将其拟安排建房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坐落(四至)、层次和建筑面积、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时间等在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五)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再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放样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使用性质、建设位置、面积、层次、标高、立面、环境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核准;对许可证内容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前述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但不符合村镇规划的,根据房屋质检单位及设计单位提供的修建意见,经建设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进行加固修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