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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道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道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吉交运联[2006]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解决成品油价格上涨给道路客运经营成本增加带来的压力,维护道路运输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旅客出行方便,现就建立道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格联动原则

  1、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客运价格调整尽量控制在旅客能接受的水平;

  2、客运价格调整要保证道路客运经营者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具有合理的经营利润;

  3、充分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平等竞争,避免客运价格调整幅度过高导致客车实载率下降,客流大量流失,经济效益降低;

  4、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客运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客运票价;

  5、客运价格调整要简化程序,便于操作,方便班车客运经营者;

  6、为避免基础运价率频繁变动,以每吨成品油价格上涨500元为运价联动计算单位, 当成品油价格上涨达不到联动计算单位时,基础运价率不动,但票价可以在规定的区域内浮动;

  7、农村客运班车实行燃油补贴时运价暂不实行联动,实行浮动运价。

  二、价格联动方法

  1、以200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为计算基础价格。

  2、当市场零售成品油价格每吨上涨100元(即柴油每升增加0.084元、汽油每升增加0.075元),客运班车运价率相应增加0.0009元/人公里;成品油价格每吨减少100元时,运价率也相应降低。

  3、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额度计算表。

  三、价格联动措施

  1、适度浮动票价。客运班车经营者可以根据线路实际情况,遵循价格联动的原则,在原基本票价基础上可以上浮30%或下浮30%确定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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