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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5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7分。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不得征收。
  3、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中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执行。
  4、国家允许和鼓励类电解铝生产用电电价标准为,l-10千伏、36-66千伏以下、66-220千伏以下的电度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87、0.472和0.462元(含农网还贷基金、三蛱工程建设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
  5、按国家政策规定烧碱生产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用电电价标准为;1~10千伏、35~66千伏以下、66~220千伏以下、220千伏及以上的电度电价分别为每于瓦时0.433、0.418、0.408和0.398元(含农网还贷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资金和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附件三:
  2.吉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用 电 类 别

县级趸售

  1-10KV

  35KV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电价

  0.296

  0.296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90

  0.690

三、商业电价

  0.601

  0.601

四、工业、非工业电价

  0.508

  0.498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15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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