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5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7分。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不得征收。
3、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中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执行。
4、国家允许和鼓励类电解铝生产用电电价标准为,l-10千伏、36-66千伏以下、66-220千伏以下的电度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87、0.472和0.462元(含农网还贷基金、三蛱工程建设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
5、按国家政策规定烧碱生产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用电电价标准为;1~10千伏、35~66千伏以下、66~220千伏以下、220千伏及以上的电度电价分别为每于瓦时0.433、0.418、0.408和0.398元(含农网还贷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资金和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附件三:
2.吉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用 电 类 别
| 县级趸售
|
1-10KV
| 35KV及以上
|
一、居民生活电价
| 0.296
| 0.296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 0.690
| 0.690
|
三、商业电价
| 0.601
| 0.601
|
四、工业、非工业电价
| 0.508
| 0.498
|
五,农业生产用电
| 0.315
| 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