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三)为解决2005年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亏空问题,我省销售电价提高0.1分/千瓦时。

  (四)为缓解电网输配电工程的投资还本付息压力,我省电网输配电价提高0.1分/千瓦时,其中东北电网公司与吉林省电网公司各0.05分/千瓦时。

  (五)各类用户电价提价标准。

  1、居民生活用电电度电价提价标准,此次按照国家规定加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5分/千瓦时,此外调整加价部分提价水平待听证会通过后,报国家发改委核批另行下达。

  2、大工业电度电价上调2.2分/千瓦时。大工业基本电价,最大需量调整为28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调整为19元/千伏安/月。

  3、其余各类用户用电电度电价提价标准分别为,非居民照明电价4分/千瓦时,商业电价3分/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4分/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3.1分/千瓦时。

  三、关于地方电网与小水电价格问题。

  1、小水电上网价格,由地方网收购的,仍按0.28元/千瓦时执行;对经地方网上省网销售的,按批准价格执行。过网损失由双方协商确定。

  2、地方电网将收购的小水电电量销售给省网的结算价格,原有电量部分按0.32元/千瓦时执行,新投产机组上网电量部分按燃煤机组未脱硫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四、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五、优惠电价有关问题。国家规定“享受优惠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以及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分别按照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提高标准同步调整”。我省现行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省继续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20号)对省内31户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由现行平均0.335元/千瓦时提高到0.369元/千瓦时(平均上网电价由现行0.263元/千瓦时提高到0.2903元/千瓦时)。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七、供电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国家将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一:
  吉林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