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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煤矿在用安全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煤矿在用安全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吉发改收管函字[2006]87号)


吉林省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吉林省煤矿安全仪器检测中心检测检验收费的函》(吉煤函字[2006]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4号)等规定,现对我省煤矿在用安全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均可在煤矿自愿的原则下接受委托,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向委托方收取检验费。检验收费标准暂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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