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评议办法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力求科学、合理、简便,评分采用百分制:
(一)评议人员按照机关作风、服务质量、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廉政状况五项评议内容评分,每项内容以100分为满分,五项评议内容的综合平均分为该单位的实际得分;
(二)评议的计分排名工作要在3名以上评议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三)录入数据的总差错率必须控制在国家数据统计允许的范围内;
(四)参评单位按实际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名次;
(五)根据量化考核标准将评议结果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实际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满意,75分至85分(不含85分)以下为比较满意,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以下为基本满意,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满意。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先创优、干部年度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的使用、奖惩挂钩:
(一)对“万众评公务”活动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二)在得分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各类参评单位中按照比例确定若干个末位单位;
(三)排名末位及群众意见较多的单位必须认真抓好整改,限期改正存在问题,并由分管的市领导负责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排名末位的单位进行责任考核,给予黄牌警告,在本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档次;连续2次以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写出检讨,视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组织处理;
(五)凡是不合格的单位要通报批评,主要领导要写出深刻检讨,并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用公款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干预评议的;
(二)统一领取的《评议意见表》未发放给评议人员,由个人操纵填写的;
(三)伪造《评议意见表》的;
(四)在评议期间因怕得罪人,不履行工作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在评议期间,被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自我拔高和综合评价式的宣传,组织可能影响评议公正的座谈、检查等活动,向企业、县(区)、基层特别是向对口部门明示或暗示评议打分特殊要求的;
(六)其它扰乱评议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