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要督促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我约束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设施技术改造,淘汰不安全的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对不按规定保障投入的企业要给予处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同时”的管理,对未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的项目或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准入手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按照矿山不低于当年销售额2%,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额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额1.5%,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不低于施工合同价1.5%,道路、港口和航道工程不低于合同价1%,交通运输企业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1%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款用于企业安全生产。
推行高危行业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危险(危害)程度较高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缴纳相应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预先存入资金专户,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三)全面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进一步扩大安全管理标准化实施覆盖面,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要提高企业参与安全标准化活动的主动性,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规范化程度,控制和减少生产过程不安全因素。到2008年底,80%以上的矿山、危化企业,70%以上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5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实现标准化达标;规模以上机械企业标准化参与率要达到60%以上。
(四)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隐患。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以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一是要以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为载体,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持续开展矿山、危化品、建筑、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重点和高危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把安全专项整治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起来。要根据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特点,制订隐患整治方案和整治验收标准,明确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落实各项治理措施,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二是继续实施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督办的原则,建立全县统一的重大隐患分级公布挂牌督办制度,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三是建立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在全面开展隐患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全县隐患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督办。确定县、乡镇(管理区)两级隐患治理重点,落实两级政府督办和治理隐患责任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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