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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1

非法采集血液的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

(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2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3

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符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1-7、9-11项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8项,第1-7、9-11项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4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造成危害的,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下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的,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5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造成危害的,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下,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的,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6

 

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

血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

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血站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血站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

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符合《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7

 

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的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二十二条 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履行献血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雇佣他人或请亲友顶替本人履行献血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雇佣单位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雇佣他人顶替本人履行献血义务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对雇佣单位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雇佣他人顶替本人履行献血义务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8

非法采集血液的

医疗机构使用非法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医疗机构使用非法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符合《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9

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

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12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1

 

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结果的或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2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未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

 

 

 

 

 

 

 

 

123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给予警告。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25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适用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7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未按规定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弄虚作假,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弄虚作假,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8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9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10人以下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10人以上,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0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1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职责的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危害后果的,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2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3

 

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7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7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4

 

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135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资格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情节轻微的, 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6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7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拒绝接诊病人的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8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1、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9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0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1

 

医疗卫生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1500元以上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2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5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3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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