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4倍的罚款。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4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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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4倍的罚款。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4到5倍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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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其他规定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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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2.5倍的罚款的处罚。
|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5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23
| 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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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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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销售未取得《许可证》、未取得批准文号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过期化妆品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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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2.5倍的罚款的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5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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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2.5倍的罚款的处罚。
|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5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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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的
|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
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于首批投产前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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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美容美发院(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容护肤的,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掺入化学工业原料的
|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美容美发院(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容护肤的,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掺入化学工业原料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美容美发院(店)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使用天然物品现场调配用于美容护肤的,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掺入化学工业原料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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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存放化妆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存放化妆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存放化妆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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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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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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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消毒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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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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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消毒管理办法》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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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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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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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的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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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疾病预防控制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疾病预防控制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41
| 疾病预防控制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疾病预防控制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疾病预防控制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4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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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疾病预防控制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4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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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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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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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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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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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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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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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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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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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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