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景宁畲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景政发〔2008〕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上报的代表项目名录,经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评审,县人民政府同意将“畲语”等33个项目列为第二批景宁畲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将名录予以公布。
各乡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抓紧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为繁荣畲乡文化事业、推动我县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景宁畲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二批景宁畲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共68项、合并后34项)
一、民族语言(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申报地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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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畲语
| 县非物质遗产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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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文学(7项、合并后为6项)
2
| 马天仙的传说
| 鸬鹚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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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畲族古老歌
| 县非物质遗产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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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打盐霸
| 鹤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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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舍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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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香菇山风俗传说
| 英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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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陈璗的传说
| 县非物质遗产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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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木郎系列笑话
| 县非物质遗产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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