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5日)废止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完善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三)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筹资机制。
第三条 县人劳社保、财政、教育、卫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各乡镇(管理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年满18周岁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