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每年设立5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对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乡镇(管理区)、部门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及成员单位,在年终考核基础上,按工作业绩进行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与建设用地复垦工程的政策处理工作。对因政策处理不力造成工程停工及其它损失的,相关停工及损失赔偿费用从工程所在的乡镇(管理区)工作经费中扣除(该项工程工作经费扣完为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列入乡镇(管理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奖分考核,乡镇每完成100亩土地开发,在考核总分中奖0.5分,每完成50亩建设用地复垦奖1分。
第十一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为切实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禁止以下行为的发生:
(一)严禁兴办与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不能以任何名义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建设。
(二)严禁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建设。
(三)严禁工作人员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或投资入股、参与分红。
(四)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发生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6]19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县畲族自治县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奖励补充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