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经县、市、省国土部门逐级验收复核认定后,其中72%可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按折抵指标数安排给乡镇(管理区)、村每亩3000元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开发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每亩安排乡镇3000元,其中2000元为政策处理工作经费,项目开工后,可预拨一半给项目业主用于前期政策处理,余款视政策处理进展需要拨付,另外1000元为乡镇(管理区)工作经费。林业部门每征占用一亩林地用于土地开发的安排工作经费300元;农业部门每调查一亩废弃园地用于土地开发的安排工作经费200元;水利部门每调查一亩河流岸边有防洪要求的土地用于开发的安排工作经费200元。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每亩安排乡镇(管理区)、村工作经费合计3000元,安排农办300元工作经费。除电站移民外,其它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涉及拆房的,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由乡镇(管理区)政府包干落实拆房任务,经费由县农办拨付。
第三十条 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项目按产生指标纯收益的15%安排给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指标纯收益的5%安排给国土资源部门用于弥补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产生新增耕地和标准农田,每年必须及时移交农业部门管理使用,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增耕地和标准农田的使用和管理,新增耕地按每亩10元、标准农田按移交数每亩15元安排预算,按移交时间起连续安排10年为限。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对争取到省补助的项目,由县财政按争取到的省补助资金数给相应部门和属地乡镇分别配套10%的工作经费。
省下达标准农田建设奖励资金,按规定奖励给个人部分由县财政划拨给县土地整理中心,由县土地整理中心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由县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土地开发政策处理工作经费中节省部分的30%,各类项目工作经费中的5%可用于奖励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人员。部门可以从土地开发整理与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作经费中提取不超出5%的比例用于奖励参与土地开发整理与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