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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的通知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乡镇(管理区)政府再向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初验申请,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逐项进行质量标准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最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复验认定。省委托、补助项目按规定程序验收。

第八章 项目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筹措

  1、政府安排;

  2、银行贷款;

  3、其它收入。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使用

  政府安排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灾毁复垦等资金,专项用于相应项目及归还贷款,实行专账核算。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

  1、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2、项目勘测、设计、监理及其他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

  3、项目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即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款(不包括预留金)支付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30%;工程款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再支付30%;预留项目总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兑付。

  (二)资金拨付

  项目工程实施完工后,工程建设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所在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工程款由项目所在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不含2007年度土地整理续建项目)。建设用地复垦按实际验收面积标准拨付,其中涉及拆房的,拆房经费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农办,乡镇(管理区)完成拆房工作经县农办确认后予以拨付。

第九章 补助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复垦复垦为旱地的,每亩补助10000元;复垦为水田的,每亩补助1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土地灾毁复垦复垦水田必须达到耕作要求,每亩补助800-1200元。如遇特大洪水、泥石流或山体滑坡受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通过土地开发增加的耕地,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定为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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