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县级立项
完成论证程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列入县年度投资计划,立项后按规定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级立项
省委托项目、省补助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筹备整理立项资料,组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立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列入县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参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6〕54号),由乡镇(管理区)政府组织实施,原则按规定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投标。
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灾毁复垦项目由乡镇(管理区)直接确定具体施工人员,鼓励异地转移群众积极参加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选择
(一)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规定落实有资质的测量、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还必须落实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乡镇(管理区)同时要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必须邀请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规划调整、工程变更的论证。
(二)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和监理费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介单位的确定,原则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景政办发[2006]75号)文件精神执行,可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投标。
第十九条 土地灾毁复垦项目实行补助方式,单体工程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有工程设计方案,由乡镇(管理区)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施工人员;单体工程总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按规定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来组织实施,且须由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乡镇(管理区)政府要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由所在乡镇(管理区)负责。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验、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