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源的调查、资料收集上报;提供项目立项、验收和施工中的材料,审查核准项目施工单位资格,组织项目招投标,并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区内政策处理;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区建成后的耕种实施。
第十二条 其他成员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规划编制、负责项目立项。县招管办负责工程招投标监管;
财政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资金筹措拨付与监管;
农办:协助进行建设用地复垦后备资源调查,负责督促搬迁户房屋的拆除;
水利局:协助进行后备资源调查,对项目涉及的水利设施及防洪、水保进行技术监督审查指导;
林业局:协助进行后备资源调查,林地审批;
农业局:负责协助进行后备资源调查、项目涉及的耕地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建成后的新增耕地和标准农田使用管理等;
安监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公安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使用民爆物品的调配;
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查监督;
监察局: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
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附:土地所有权人意见书(包括项目范围区内农户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意见的签字材料)和乡镇(管理区)政府审核意见。土地灾毁复垦项目由村委会提出,乡镇(管理区)统一安排申报。
第十四条 初审、论证
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书后会同有关部门派员到实地进行项目现场勘查论证,对项目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条件的,行政村提供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和有关规划设计等所需的材料,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状测量、规划设计,初步规划设计应分村征求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最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规划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纪要。论证内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新增耕地潜力的客观性和可行性。土地灾毁复垦工程由乡镇(管理区)负责委托测量、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