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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的通知


  2、开发或复垦成旱地的,适合农作物种植,路渠配套。

  3、坡度大于15度的,要求设置成水平梯田(地),面平整、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且无石块或树根,水平带宽度一般5─8米,不得小于2.5米,内侧坡底有排水沟,不同水平梯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硬化田坎(护坎),1米以下的,要求护坎高度达三分之二以上,且有防止水土流失的相关构造设施。

  (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1、新增耕地图斑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项目区内碎石必须清除完毕。

  2、土地平整情况: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与农田相邻的地块,如复垦成水田,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适合农作物耕种要求。

  3、坡度大于15度的,必须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有高差的必须设置硬化田坎。

  4、0.5公顷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0.5-1公顷的要有生产道,1公顷以上的应设置田间道,道路布局合理畅通,斜坡路及4米以上道路外侧石砌,路面夯实。

  5、水利设施配套,内侧坡底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必须按需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项目实行政府组织实施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模式,实行立项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三分离。

  第八条 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业主,项目政策按零处理标准执行。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对项目立项、可行性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论证确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竣工初验收,协调各成员单位关系等。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项目实地踏勘、上报立项,组织审核和委托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变更审查,协助业主做好项目验收或初验准备,并上报省、市。

  第十一条 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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