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发或复垦成旱地的,适合农作物种植,路渠配套。
3、坡度大于15度的,要求设置成水平梯田(地),面平整、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且无石块或树根,水平带宽度一般5─8米,不得小于2.5米,内侧坡底有排水沟,不同水平梯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硬化田坎(护坎),1米以下的,要求护坎高度达三分之二以上,且有防止水土流失的相关构造设施。
(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1、新增耕地图斑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项目区内碎石必须清除完毕。
2、土地平整情况: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与农田相邻的地块,如复垦成水田,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适合农作物耕种要求。
3、坡度大于15度的,必须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有高差的必须设置硬化田坎。
4、0.5公顷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0.5-1公顷的要有生产道,1公顷以上的应设置田间道,道路布局合理畅通,斜坡路及4米以上道路外侧石砌,路面夯实。
5、水利设施配套,内侧坡底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必须按需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项目实行政府组织实施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模式,实行立项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三分离。
第八条 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业主,项目政策按零处理标准执行。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对项目立项、可行性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论证确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竣工初验收,协调各成员单位关系等。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项目实地踏勘、上报立项,组织审核和委托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变更审查,协助业主做好项目验收或初验准备,并上报省、市。
第十一条 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