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实施异地转移,撤并零散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后,闲置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理。
(四)土地整理面积原则连片100亩以上。
第三条 建设用地复垦范围
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对本县建制镇规划区外农村各类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用地和分散的废弃的工矿、砖瓦窑、交通、水利用地及关停搬迁企业用地等适宜复垦成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坡度25度以下的建设用地。
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后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须标注为建设用地。
第四条 土地开发范围
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宜垦造成耕地的荒山、荒坡、荒草地、火烧迹地、废弃园地、灾毁耕地,原则水田垦造项目面积在0.5公顷以上,单片垦造面积在0.03公顷以上,旱地垦造项目面积在3公顷以上,旱地单片垦造面积在0.5公顷以上,不造成水土流失及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耕地后备资源。
(一)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的专项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进行。
(二)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垦耕地。
第五条 土地灾毁复垦范围
因台风、洪水等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并有条件进行修复的农田及其灌溉设施。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
(一)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1、经农田小平整后,田块整齐,朝向基本一致;
2、标准农田灌、排渠系分设,灌溉渠达到“三面光”;
3、标准农田道路布局合理、畅通,主干道宽3-4米,支路2-3米;
4、新增水田要求犁底层夯实,不漏水,厚度20厘米以上,耕作层厚度30厘米以上;旱地要求地块宽度2.5米以上,能种植旱粮作物,要通机耕路,并有一定的防旱设施。
(二)土地开发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1、开发或复垦成水田的,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隔水层不得小于15厘米,灌溉保证率达到85%以上,防洪能力达到5年一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