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8〕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08年度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管理,加大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力度,切实保护耕地,确保我县耕地保有量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丽政发〔2007〕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土地整理范围
土地整理,是指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用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地块零碎、路渠不配套的农地进行统一整理,使路渠配套,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对地形高低不平、地类交叉的土地结合山区特点进行土地小平整,调整土地利用布局,开发利用闲散土地和废弃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