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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

  四、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适当提高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对新建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一步提高规划容积率等建设指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已经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和标准厂房。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价款。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拥湾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按照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20%确定(直接按照地下建筑所占土地面积计算);其中建设公用设施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五、加大拥湾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民生发展
  为切实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青政发〔2007〕28号)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在拥湾区域内凡规划为住宅开发的,必须按年度计划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其中,重点组团区域内规划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建设比例为3∶7;重点组团区域外列入老城区企业搬迁计划的搬迁企业规划为住宅用地的,配建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建设比例为5∶5,对规划公共用地占搬迁企业用地超过10%的,其限价商品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建设比例为3∶7。
  六、创新开发机制,加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力度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创新土地前期开发运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的大公司作为开发主体,实施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加大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力度。
  对封闭运作的重点组团区域,由市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实施重点组团区域的拆迁补偿安置,理顺产权关系;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后的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回纳入储备。
  对重点组团区域内完成规划、拆迁和征收工作后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根据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精神,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土地前期开发单位,负责开发区域内土地平整,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土地纳入储备出让后,出让总价款按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剩余部分的85%返还征地拆迁和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包干使用,专项用于成片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审计。扣除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后的土地净收益,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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