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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

  1.对破产企业,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平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100%确定(含土地储备成本)。
  2.对一般搬迁企事业单位,土地补偿标准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103号)规定,依据不同企业情况,按评估备案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工业企业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90%确定;物流、仓储企业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70%。
  3.对特殊搬迁企业,土地补偿标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4.对重点组团区域内“城中村”集体土地或“农转非”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执行。涉及留用经济发展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80%确定(含土地储备成本),同时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适当补偿,土地和地上物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评估备案地价总额的90%(含土地储备成本)。
  (二)重点组团区域外列入老城区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土地补偿标准
  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组团区域外,为贯彻“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列入老城区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其土地补偿标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1998〕4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103号)等规定执行,对规划为住宅用地的,应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限价商品住房,其土地补偿标准按土地出让成交地价总额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80%确定(含地上物残值补偿和土地储备成本)。
  三、提供用地政策支持,促进保留企业优化升级
  积极支持拥湾区域内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现代服务业(房地产开发除外),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对不改变用途但因融资等原因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3〕192号)等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照评估备案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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