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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属于康复对象,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经人事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二)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三)因工伤致残或工伤所致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七条 工伤康复实行协议服务管理。医疗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大连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见附件一)审查,并确定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达到伤情稳定或者治疗终结需要康复,在停工留薪期内尚没有评定伤残等级时,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康复要求,由用人单位向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提出康复申请。申请须填写《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工伤认定手续和相关病历资料。其中伤情稳定仍在住院治疗的,申请表中须有治疗医院的意见。

  第九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受理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作,经确认并登记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审核结果。用人单位接到康复通知后,应在3日内将工伤职工送入指定的康复协议机构并办理入院手续。

  第十条 工伤康复职工入院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定《康复计划书》,明确康复期限、项目次数、费用和预期效果等,经康复职工同意签字后组织实施,并按服务协议要求,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按康复计划对工伤职工康复至中期时,应做出评测,对康复无进展、效果不明显的,制作《工伤康复终结书》,通知单位和康复职工或直系亲属办理出院。逾期不办理的,其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按照康复计划完成康复治疗时,应对康复情况进行总体评测,制作《工伤康复终结书》,对总体评测仍有康复价值需继续康复的,应再次制定《康复计划书》,经康复职工签字后,方可继续实施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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