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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若干优惠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4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青岛市航运企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措施

  为加快我市航运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整合我市航运企业优良资源,提升航运企业对我市总体经济体系的贡献值,实现“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吸引国内外航运企业来我市注册的优惠措施
  1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船籍港为我市,下同)在5万吨(含5万吨,下同)以上的航运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
  2凡在我市新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租赁办公用房且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总运力在10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500平方米;总运力在5万吨至10万吨的航运企业,最多奖励200平方米。
  二、鼓励我市航运业做大做强的优惠措施
  3对我市现有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奖励。
  4总运力在5万吨以下的航运企业,首次年营业额突破1亿元的给予3年的优惠期。在此优惠期内,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30%,由财政部门奖励企业,用于支持其发展。
  三、人才优惠措施
  5对在我市注册总运力在5万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每增加5万吨运力给予为期3年的1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紧缺高级人才(含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下同)。
  6建立人才培养战略机制,完善政府、学校、机关联系平台,帮助航运企业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对于航运类专业大专毕业生落户我市市内四区的,按青政发〔2007〕13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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