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设立琴岛奖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8〕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设立琴岛奖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青岛市设立琴岛奖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奖励为本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以授予琴岛奖:
(一)为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在节能减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二)积极向本市引进科技含量比较高、规模比较大、产业链条比较长、核心竞争力比较强的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材料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农业等国外高端人才和技术研发人才,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或地区友好交往,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捐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侨办)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台办)按照本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琴岛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琴岛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不超过20人。
第五条 授予琴岛奖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推荐单位填写琴岛奖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或市政府台办。
(二)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台办应当自收到推荐单位报送的琴岛奖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评审,并将评审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