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四)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建立了有效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有比较集中的工作场所和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处于国内先进地位。
(七)技术中心实行规范的项目和经费管理,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3%,且各项主要评价指标不低于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九)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执法机关审查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3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4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5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八条 企业集团可以以集团公司或一家核心企业为主体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