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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充分发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组织结构和发展规模等特点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强企业主营业务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
  (二)收集、分析和判断技术、市场信息,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并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
  (三)代表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有效集聚社会创新资源,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四)吸引和凝聚技术创新人才,不断完善研究开发条件和人才激励机制,培养创新型团队。
  (五)指导和带动企业其他部门,推动技术创新全面实施,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一)市经贸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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