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较大水毁工程修复及专项工程等所需经费由省补助资金、县管理养护工程配套专项资金和乡(镇)、受益村、企业自筹资金等组成。县财政补助大中修和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专项申报,专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日常保养经费根据养护计划由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拨。大中修、较大水毁工程修复及专项工程等养护工程补助经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工程进行验收后按实拨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年度有节余时自然结转下一年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及以上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许可、路政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组织负责乡道、村道公路除路政许可、路政处罚以外的路政管理工作,并接受县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村道两侧边沟(或路肩)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路肩)外缘向外不少于3米。
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规定的路政许可与处罚事项适用于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