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 县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炸药、矿产资源税减免等事宜,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和资料档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制订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标准和办法。县、乡(镇)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管养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情况报县政府备案。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县人民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使用。资金来源是(1)上级养护补助资金;(2)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3)乡(镇)、村自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县道、重要乡道的日常养护经费根据公路类别、等级、交通量及路况安排,保证公路正常养护;一般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和村自筹为主,县政府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按基数定额和考核评定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以“核定基数、以奖代补”形式从年度预算经费中下拨给各乡(镇)。经费基数年初拨付,考核奖励超出基数部分年终拨付。
县财政补助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标准为500元/公里·年,由考核部门根据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路面状况、交通流量、养护状况等统筹安排。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劳动力价格和养护成本的提高,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