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一)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工作内容的要求: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路容整洁,及时清理边沟、涵洞(管道)淤积物,保持排水设施畅通,挡土墙、边坡、桥涵保持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做好小型塌方的清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经常性小修保养工作由县、乡(镇)公路管理机构的管养人员具体实施。
(二)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
公路水毁抢修工作内容的要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构造物(如桥、涵、挡墙、边坡等)倒塌致使公路损坏或交通中断的,按公路管养的职责分工,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抢修,恢复通行,损失严重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酌情予以补助。
大中修工作内容和要求:农村公路因路面损坏严重,日常性养护无法确保路况稳定需大中修的以及路基局部改善、危桥涵加固改造,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大中修建议计划;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综合平衡后的大中修计划及时上报上级交通部门立项。
第十三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的办法,要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养护工程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养护单位或者养护人员。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养护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