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四)负责制订本辖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
(五)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六)负责管养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分配上级下拨的公路管养资金;
(七)负责管养公路水毁的抢修和修复,公路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的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
(八)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及县道公路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
(九)维护乡道、村道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坏公路、红线内建筑、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协助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机构,确定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交通副乡(镇)长为副组长、确定1--2名管理员的管理班子。乡村公路管理养人护员由乡(镇)负责选拔行政村政治思想好、热爱公路养护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强壮的村民;做到专人专管、责任到人;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乡村公路养护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意外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九条 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安监、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建设、环保、电力、广电、通信等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丽水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