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与养护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普查工作;
(五)负责农村公路的路面大中修、较大水毁的抢修和修复,组织大中修工程及较大水毁、塌方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批及验收;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七)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县公路管理段具体负责县道公路管理养护和指导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
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中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二)编制管养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大中修、水毁、塌方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切实做好公路管理养护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
(四)组织专业养护队伍,并贯彻“管养分离”原则逐步推向市场;
(五)负责组织养护工程市场招投标,并参与养护质量检查验收;
(六)负责提供养护技术指导、安全作业与业务培训;
(七)做好公路路况、交通情况等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
(八)维护县乡道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承担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协调机制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制度,把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一同部署、一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二)负责编报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