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县政府2008年第2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养护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五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的实施主体。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县交通局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委托县公路管理段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