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营运公司的费用管理
国有营运公司的费用是指营运公司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资薪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小车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费、施工现场津贴等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一)工资薪金标准:
1、由县国资办会同县人劳社保局及各营运公司共同向社会招聘的人员年度工资薪金人均不超过3.5万元,其他由营运公司报县国资办批准后自行聘用的人员年度工资薪金人均不超过1.5万元。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各种劳动报酬(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承担部分)。其他由营运公司报县国资办批准后自行聘用的临时人员工资薪金参照村官标准执行。营运公司各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总经理按照各岗位的职责、结合个人的能力及工作量等因素并参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提出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后执行,并将方案报县国资办备案。
营运公司聘用的技术人员年度工资薪金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提出标准报县国资办审核后经县国资委批准执行。
以后每个年度营运公司职工平均工资薪金的年增长幅度由县国资办提出后报县国资委确定。
(二)小车费用标准
各营运公司按工作需要配备的车辆,每辆小车一年的费用限额3.8万元以内按实列支(除了驾驶员工资津贴以外的所有小车费用,包括小车修理费、养路费、保险费、燃油费、过路费等)。
(三)业务费用标准(包括招待费、赞助、捐助等支出)
各营运公司的业务费每个年度在以下限额内按实列支。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万元,县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各18万元。外舍防护工程有限公司30万元。
(四)管理费用标准(除了工资薪金、小车费用、业务费以外部分,包括办公费、通讯费、水电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施工现场津贴等)
各营运公司管理费用在县国资委批准的人员总数以内,按实际人员数人均8000元的限额内按实列支。
(五)营运公司的费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需事前报县国资办审核后经县国资委批准列支。
三、人事劳动关系不在营运公司、工资薪金在原单位领取的人员其在营运公司享受的津贴按《县重点建设项目临时机构管理规定》(景政办发〔2003〕116号)中的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给上述人员发放其他有关津贴的,需将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核后经县国资委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