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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的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林木采伐伐前作业设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严禁闭门造车、弄虚作假。各乡镇(管理区)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场,对采伐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山场必须到实地进行伐中检查,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并发放书面通知。按规定进行伐区的伐后验收,到实地进行打印,做好相关记录。超计划采伐的林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生态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坚持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严格限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三)加强木材运输管理。

  原木(原竹)销售在产地起运前,乡镇林业工作站必须实地进行检验,按照《丽水市木材流通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实事求是开具“合法来源证明”。县林业局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运输木材;不得放运无“运输证”、“检疫证”和林政号印木材出境;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收购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并建立木材收购、出运明细台帐,林业、经贸等相关部门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为竹木经营加工企业提供服务,促进我县竹木加工企业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管理,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的各项规定

  要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当前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

  (一)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

  在不突破省林业厅下达给景宁的定额的情况下,优先保证重点工程;各项建设工程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用林地,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需要临时征占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使用林地。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检查,严厉打击未批先占、毁林开垦以及林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等各类破坏林地资源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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