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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 景政发〔200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是实现森林蓄积持续增长,促进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法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关系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特作以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护好森林资源,对优化我县生态环境,推动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的命根子。各乡镇(管理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生态立县、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协调解决好各种矛盾。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把它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基础地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赋予森林资源管理主体地位。

  二、切实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负责人”。为此,各乡镇(管理区)要切实履行好保护森林资源责任人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真正担负起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和保障措施到位。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把是否严格执行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开展林地保护等作为乡镇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严格考核,坚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一)切实加强采伐限额管理。

  县政府下达到各乡镇的年度采伐限额,是各乡镇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严禁突破、挤占和挪用,严禁将自用材转为商品材、将人工林采伐指标用于天然林采伐。严格执行木材生产计划,严禁超计划生产木材。各乡镇 (管理区)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景政办发〔2007〕124号文件规定的权限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发证的,要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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