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景政发〔2009〕18号)
近日,我县森林火灾频发,森林消防形势异常严峻,已严重威胁我县的森林资源安全,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清明前后更是野外用火的高危时期,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意见》之规定,特发布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禁火令。
一、戒严时间: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戒严区域:林地及距林缘150米以内的区域。
三、在戒严期间,戒严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乡镇(管理区)、县林业部门要加强巡查,要发挥各村护林员和义务消防队伍的作用,一旦发生火灾或火警,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尽量减少损失。清明期间,各乡镇(管理区)要组织力量在主要路口设卡检查,严禁火种进林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