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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景政发〔200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资料显示,我县鹤溪镇东南老城区内一些具有明清时代风格的建筑,对研究景宁老城区的变迁史、当地古民居的建筑风格和人文历史具有一定的价值。为做好这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潘家大屋”等三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附: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名称:潘家大屋

  简介:潘家大屋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东南老城区(鹤溪镇百岁门戏台后15-16 号)。始建年代不详,约建于明代,建筑坐北朝南,建筑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整体建筑通面宽 20.50米,通进深51米,占地面积1045.5平方米。前后三进,四合院式布局,自南向北依次为门楼、门厅、轿厅、正堂。第一进由门楼、天井和门厅组成,门楼门眉上砖雕三爪龙与仙鹤,门前有旗杆石,天井以卵石铺砌图案,门厅面阔五间,进深两间,屋面檐口瓦当精美,硬山顶,施封火山墙,后檐隔墙二小门通往二进;第二进为轿厅,前檐带两开间东西厢,与西侧厢房相通的垂花门,面阔进深均为一间,轿厅面阔五间,进深两间,悬山顶,明间为三进正堂之通道;第三进为正堂,前檐带三开间东西厢,后檐带两廊,正堂面阔五间,进深两间,悬山顶。门厅、轿厅、正堂明间梁架均为穿斗式。潘家大屋为明代潘琴故居。

  潘琴(1424--1514),字舜弦,号竹轩,鹤溪人。明正统十二年(1447),举荐入国子监。天顺元年(1457)殿试赐进士出身,授南京吏部稽勋司主事、兵部武库职方员外郎,后任福建省兴化知府,为官清廉,著有《招鹤辞》、《竹轩集》、《山居录咏》。嘉靖年间,曾建牌坊(亚魁坊、进士坊、达尊坊)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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