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制定全省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894号)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绿化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2]34号)试行期已满,试行期间未接到各地的不良反馈,根据三年来的运行情况,现对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未完成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绿化费。绿化费征收标准为:
(一)、长春市区(不含双阳区)由长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每人每年不超过10元的限度内,核定具体征收标准。
(二)、其他市、州、县(市)及双阳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每人每年不超过8元的限度内,核定具体征收标准。
二、对农民义务植树不实行以资代劳征收绿化费。
三、各执行单位须凭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支付为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雇佣的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义务植树苗木费及相关开支,不得用于与绿化无关的开支。